
一、看守所哪些情形可暂缓交付执行
依据《看守所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暂缓交付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经法定程序审批可暂予监外执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保障胎儿或婴儿健康成长,这类人员可暂不交付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比如因伤残等导致无法正常生活,且对社会无危险性的,可暂缓。
不过,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看守所暂缓交付执行的情形有无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对收押的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也规定,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检查,有不宜在看守所服刑情形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三、看守所暂缓交付执行的法律依据具体有哪些
看守所暂缓交付执行依据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若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意味着可暂缓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明确,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有不宜在看守所服刑情形的,由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了解看守所哪些情形可暂缓交付执行后,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暂缓执行期间,被暂缓交付执行人员的监管责任如何界定,是由原羁押单位继续监管,还是有其他指定的监管方式。另外,暂缓执行的期限是多久,如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交付执行条件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倘若你对看守所暂缓交付执行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看守所哪些情形可暂缓交付执行”还有其他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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