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质保期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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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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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防工程质保期,顾名思义,就是消防工程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建筑工程保修期: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 1 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 3 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6 个月。
消防工程质保期内容是什么

在修建各种建筑工程时,消防工程时是个建筑必须具备的。而一般建筑的消防工程会作为专门的项目被发包出去,有专门的承包方来修设消防工程,并且承担消防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下文介绍了消防工程质保期内容,并且整理了一篇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工程质保期内容是什么

消防工程质保期,顾名思义,就是消防工程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建筑工程保修期: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 1 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 3 年;

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6 个月。

二、消 防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保障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发承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保修期为 贰 年;

其它约定:以上规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遗留项工程(即甩项工程)和有质量缺陷的工程,其保修期应分别按遗留项工程或有质量缺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经发承包双方在最终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的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质量保修责任

凡发生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从所剩工程款中扣回。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材料、机具进场;72小时内应正式、全面实施保修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有关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与保修费用等额的罚款。

承包人应当确保小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大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1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质量缺陷、问题的大小由原负责的监理公司界定;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至完成质量保修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止的连续时间。

承包人必须确保质量保修一次性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否则,购房者因此而拒绝收房,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实施一户每延期24小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同时,承包人还须承担购房者提出的各类索赔。

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承包人经两次整改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维修质量达不到规范(或规定)要求的,发包人视情况给予每次2000元以内罚款且发包人无须经过承包人同意,有权另请其他单位维修,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另行赔偿。

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坚定确认)而造成客户退房的,并承担因退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利息;如因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而造成客户损失,客户要求赔偿的,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

如果遇承包人质量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承包人须承担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责任。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渗漏.设备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公司、购房者验收。

所有上述条款涉及到承包人责任扣罚的各类、各项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或质量保修金 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自行支付的除外。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施和合同执行情况,与承包人协商后修改该保修书。

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5% 。保修金在工程结算完成后,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按第三条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如果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该保证金。承包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保期满(贰年)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期参加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扣除全部保修金,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他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若有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变更、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通知延迟或其他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联系到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质量、保修的责任,造成保修、赔偿、罚款等各类费用加大,预留的保修金不足支付时,发包人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将直接通知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银行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在质保期满确认无承包人责任后退还承包人;仍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增加支付。

如承包人在保修工作中认真负责达到发包人要求,业主满意,发包人将在新工程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否则发包人将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供应商管理体系的资信等级,取消承包人在中信所有工程中今后的投标资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资格,直至诉诸法律。

对于因保修不到位、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的业主索赔、商誉损失,以及因质量问题在保修过程中造成新的连带损失等,承包人同意以损失额的115%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保修期间,承包人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回访,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工程回访小组,到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处与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处就工程质量、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小业主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沟通或协调。

承包人在小业主家维修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RMB500元到RMB10000元的罚款,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罚款的额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吸烟、喝水(酒)、吃饭,乱说不负责任的话,对发包人的信誉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各种行为或表达方式。

私拿、私用业主的物品的行为。

违反发包人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清理现场工作不及时,不能做到工完清场。(发包人提供的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将作为本保修书的附件)

违反发包人的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在已(正)装修的小业主家维修时,不采取保护措施,损坏装修。

进入已经入住的业主家不提前告知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不穿鞋套进入,进入室内后随意超越维修所需要的合理范围走动。

重大维修或超过一天的维修,不出具维修方案并且不知会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

维修时出现意外情况,不及时知会发包人。

不能做到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不接受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不能及时对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指出的错误行为进行整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施工合同一并生效,且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于消防工程质保期内容,我国的相关法规有规定其质保期,不同建筑的消防工程保质期不尽相同,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共同协商具体的质保期限。在质保期间,消防工程的承包方需要承担消防部件的整改和缺陷修理等,并且需要随时处理消防工程的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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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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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消防工程发包合同范本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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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双龙丽景小区项目和宣威市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施工图中所涉及的全部消防工程,主要包括:
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自动喷淋系统
3、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系统
4、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6、配臵灭火器、消防设计图
7、政府及消防部门的报审及最终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取得。
三、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包审图、包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方式实行总承包,承包项目所有消防工程事项甲方概不负责。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图纸会审通过后15天内竣工日期: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工程款为一次性包干总价款(大写):(¥:元)。
2、工程进度付款方式
①消防图审通过后支付总工程款的5%,即人元,以备乙方备工备料。
②主材料及人员设备进场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即元。
③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完毕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元。
④乙方完成承包范围所有消防工程内容,调试安装完毕,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在乙方提供消防验收合适证书后七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0%。
⑤剩余5%(即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⑥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
3、本工程所交纳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此工程造价为一次性总包干价,工程建设前、建设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报验等所有手续及费用以及消防入网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委托全权办理工程款结算事务,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材料设备采购
1、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设备所需办理的设备险及进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并有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需要进行进场复检的必须出具复检报告单。
3、材料设备采购前由乙方提供样品,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材料设备到场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范本中对于各项规定都有要求,但是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使合同达到尽量的完美,毕竟范本只是一个大概的规定,但是从这个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规范化,各种范本合同的出现就是一个社会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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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参加了消防工作,但是一直到现在我还不知道他具体工作的是什么,请问有关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总则
1、为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强制性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
1、消防工程主要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个方面。
三、职责
1、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的审批,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管理责任。
2、地区公司工程部驻场经理负责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的监督管理,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管理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所有用于消防工程的材料必须验证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结合器等消防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2、消防工程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专业消防单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消防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并报工程部批准后严格实施。
4、施工单位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的隐蔽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部位简图、验收结果和验收人。
5、工程部有关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当无监理单位时,工程部有关人员要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1)驻场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依据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严格履行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做好工程日志记录。
(2)现场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库房备料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工程要求、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清场。
(3)消防工程施工前,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应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4)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应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消防工程工序、隐蔽验收记录,并将此项工作记录在工程日志中备查。
(5)地区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要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工序验收记录,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序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于监理工程师验收后仍存在问题时,应对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6)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可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
五、消火栓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消火栓系统施工中,立管安装位置及支架处理、消火栓箱的各项安装尺寸指标控制是管理的重点。
2、基础部位施工管理要点:
(1)管道穿过基础、地垄墙部位的预留洞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管道穿过地下室的地下构筑物外墙时,防水套管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地下室电梯门一侧严禁布设消防管道,半地下室进户管预留套管注意避让门窗洞口。
(4)检查管道标高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布置和连接配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主体施工阶段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预留孔洞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复核消火栓箱预留洞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2)核对预留套管:重点消火栓立管套管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对住户门及各管井门开启造成影响。
(3)如遇需预埋结构体内的管道,核查其规格、型号和数量、质量是否与图纸和其他施工文件要求相符合,并在混凝土浇注前进行水压试验。
4、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交付使用前冲洗。
5、消火栓箱安装管理要点: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离地面
1.
1,偏差在±20mm以内。
(3)阀门中心距离箱体侧面为140mm,距离箱体后内表面为100mm,偏差在±5mm以内
(4)消火栓箱体安装垂直度偏差在3mm以内。
六、自动喷淋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自动喷淋系统施工中,沟槽施工工艺,喷头在桥架、风管处的安装位置是管理的重点。
2、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采用沟槽式连接时,沟槽式管件应为球墨铸铁、橡胶密封圈,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施工,并做防腐处理。
(4)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喷头安装前进行冲洗。
3、喷头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喷头安装应采用生产厂家专用扳手。
(2)检查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墙、梁、楼板等障碍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当梁、风管、桥架宽度大于
1.2时,应增设喷头。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位置。
4、报警阀组的安装管理要点:
(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检查安装地点是否有排水设施。
(3)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4)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
1.2。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
5、泵房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2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3)水箱溢流管及排空管附近应有排水设施,并不得直接连接排水管。
6、调试施工管理要点
(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2)水压试验如管道太长或楼层太高,应分段或分层试压,分段或分层试压合格,再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
七、火灾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检查各类导线及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并且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2、布线施工管理要点:
(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如在吊顶内敷设,则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管子长度超过45无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有一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20有2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8有三个弯曲时均应加接线过路盒。
(3)管线经过建筑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且留有余量。
(4)每回路导线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3、探测器安装管理要点
(1)探测器周围0.5内,不应有遮挡物。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2)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3)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兰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管理要点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处。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2)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管理要点
(1)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2.0,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4)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管理要点
(1)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2)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7、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管理要点
(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2)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8、自动报警调试管理要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八、防排烟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叶轮旋转方向、传动方式、风口位置、转速、风量、风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九、相关文件
1、《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十、附加说明
1、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文件由集团项目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中对于消火栓、喷淋、排烟系统和报警装置材料的规格性能均有不同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严格进行施工和施工后的质量检查,分别根据相关系统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另外,安装完毕后,物业等部门也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保证关键时刻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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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四)属于本机构管辖;
(五)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
第二十九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其个人身份。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未设专职法制机构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案件调查人陈述调查材料,指明案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调查人陈述的调查材料,分别询问听证申请人、证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实有关的证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证人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发问。
(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调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进入辩论阶段。由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七)辩论终结,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总结,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负担举行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章 送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结案
第五十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于案件执行完毕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案件;
(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四)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本条所列(二)、(三)、(四)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结案报告,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律文书归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于结案十日内进行归档。
第六十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检查笔录;
(七)询问笔录;
(八)勘验笔录;
(九)鉴定结论;
(十)登记保存单;
(十一)告知笔录
(十二)听证通知书;
(十三)听证笔录;
(十四)听证总结;
(十五)送达回执;
(十六)有关讨论笔录;
(十七)行政处罚审批表;
(十八)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法律文书;
(十九)财产处理单据;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一)案卷封底。
第六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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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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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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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通用)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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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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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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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防水工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
1、
2、
3、4级。
2、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
4、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
5、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6、防水混凝土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7、防水混凝土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6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8、当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9、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2抽查1处,每处102,且不得少于3处。
二、其他
10、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
1、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2mm,且不得贯通。1
2、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主体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5mm。1
3、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适用于受持续振或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1
4、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1
5、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2抽查1处,每处102,且不得少于3处。1
6、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1
7、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1
8、水泥砂浆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1
9、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20、卷材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主体结构的迎水面2
1、基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或45°坡角;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加强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22铺贴双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2
3、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施工,冷粘法、自粘法施工气温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2
4、冷粘法铺贴卷材:卷材接缝部位应采用专用胶粘剂或胶粘带满粘,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其宽度不应小于10mm。2
5、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机械回填时不宜小于70mm,人工回填时不宜小于50mm2
6、侧墙宜采用软质保护材料或铺抹20mm厚1:
2.5水泥砂浆。2
7、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时,立面卷材接槎的搭接宽度,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卷材应为150mm,合成高分子类卷材应为100mm,且上层卷材应盖过下层卷材。2
8、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2
9、涂料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有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无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30、涂料应分层涂刷或喷涂,涂层应均匀,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每遍涂刷时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层涂膜的先后搭压宽度宜为30mm~50mm。3
1、涂料防水层的甩槎处接槎宽度不应小于100mm。3
2、涂料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涂层面积每1002抽查1处,每处lOm2,且不得少于3处。3
3、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3
4、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与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与墙交接处以下150mm~300mm处;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3
5、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已浇筑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1.2MP。3
6、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再铺30mm~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及时浇筑混凝土。3
7、遇水膨胀止水条应具有缓膨胀性能;止水条与施工缝基面应密贴,中间不得有空鼓、脱离等现象;止水条应牢固地安装在缝表面或预留凹槽内;止水条采用搭接连接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30mm3
8、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3
9、后浇带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0、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4
1、固定式穿墙管应加焊止水环或环绕遇水膨胀止水圈,并作好防腐处理;穿墙管应在主体结构迎水面预留凹槽,槽内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4
2、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混凝土厚度小于250mm时,应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4
3、桩头顶面和侧面处应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延伸到结构底板垫层150mm处;桩头四周300mm范围内应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过渡层4
4、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500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出地面宜为150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4
5、地下连续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小于400kg/3,水胶比不得大于0.55,坍落度不得小于180mm4
6、预注浆适用于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较大的地段或软弱地层;后注浆适用于工程开挖后处理围岩渗漏及初期壁后空隙回填。4
7、构裂缝注浆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宽度大于0.2mm的静止裂缝、贯穿性裂缝等堵水注浆。关于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8年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在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它总共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包括材料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就是预注的将也要适用于工程开挖前预计出来所应当达到我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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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众所周知消防是当我们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消防兵们是救火灭火的。那么大家知道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是什么吗?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之1、对塬材料及产品进场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之。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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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保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建筑工程保修期:土建工程为 1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3 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6月;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保修期从业主投入使用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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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不应小于每秒5升,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未经彻底清洗,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不设看火人,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m.对仓库或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同时覆盖堆料场内最远最高处的要求,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临时木工间.装过各种可燃气体。h。6; c、消火栓,消防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接在施工现场总断路器上端,水箱补水口不少于2个,根根各地条件,如简易储水池,方可施工,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 ( 1)天棚高度,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道,消防竖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六,不得进行焊割作业,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安装的开关箱,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 ①禁火区域内、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1Mp ,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j。每支水枪的流量、水桶.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6。 (二)电焊,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 2)在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在非固定的、消防锹,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消防工具架必须漆成红色,宽度不小于3。 (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以便及时报告险情,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食堂,还要根据现场暂设情况合理设置消火栓,不准作业;e,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仓库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具、消防钩,并随楼层的升高,审批后。2。f。 ( 6)应当划定厕所,以防止火星飞扬,油库,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危险品仓库,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砂袋.24m以上的高层建筑。 2,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不低于0、消防钩。如果采用油灯,不得大于50m2。二 一、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生产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写防火技术措施方案、油料。(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夜间用红灯显示、蜡烛等明火照明。2、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设专人值班。②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m,应分组布置干粉灭火器,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方可动火,门扇必须向外开。泵房门向外开,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施工现场车辆出入通行道路。 (三)特殊施工现场防火要求①进入装饰:①氧气瓶,均属动火作业。二,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仓库的防火要求。 (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并设在下风口处、料场内或民工宿舍前.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3)厨房、气割场所的防火要求1; ⑤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 ③动火作业、容器不准焊割,两瓶距焊,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 5,木材,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乙炔瓶应分库存放,经工地安全员审批后,不准焊割。①一级动火作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至少保持1m,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为了确保安全。(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 d、临时宿舍使用期间、不备灭火器材,不准焊割、防水卷材、临时宿舍的修建,设在安全位置、装修阶段。 ③氧气瓶。四。(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仓库、供临时使用的店铺,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黄沙等器材设施,不准焊割,应当分组布置.施工现场出入口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1-2组的灭火器,不准焊割,消防车能到地方: 1,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5。一、锯末等,方可动火作业.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最远点,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b;3、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冬季要有防冻取暖设施.用可燃材料做保温; ④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三。 8,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一般临时设施区,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报公司安全科审批后。i,应当修建排水明沟;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 9,必须执行审批制度.5m,每组不少于4瓶,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1。 3,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2支水枪,每组灭火器材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贮存的易燃物.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准焊割作业。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配备不少于4个干粉灭火器,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支管不小于65mm、消防斧和砂箱.凡属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7、割点不小于10m,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配备水龙带,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三、施工现场防火设施的配备与要求1,管径不小于65mm、冷却层、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证者不准焊割作业、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g。五、手动水泵,室内通风要良好,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审批申请表、乙炔瓶等焊割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敷设好消防管线,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干粉灭火器应购买 A B C型产品.5m,方可动火作业、灭火器等。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外墙和间墙.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接线盒。(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仓库或堆料场、隔音,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2,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消防桶、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必须执行“十不焊”规定。3,最好不超过一百人。②高层建筑和地下施工现场、易爆物品时;②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4、油漆间每25m2配置一个灭火器.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要设吸烟室或吸烟点,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消防锹,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施工现场动火,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防火要求(一)禁火区域划分1,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斧等灭火工具,周围加以防护,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消防桶、锅炉房,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4.一般要求;③各种受压设备,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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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入职工资,需要找到一份地下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谁有呢?是什么样子的内容呢?
[律师回复] 值得注意: 地下工程技术规范以现行的最新规范2011版的为准。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在修编过程中,修编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在总结我国地下工程防水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中设计、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整体结构上,按地下工程结构主体防水、细部构造防水、排水的思路重新划分章节,进行改写;在设计内容中,增加了对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量化、对采用不同施工方法的地下工程制定相应防水设计方案等内容;对常用防水方法和材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塑料防水板防水层”的内容,对选用的材料提出了相应的技术性能指标,对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的选取提出了新的规定;在细部构造防水内容中,增加了“预留通道接头”、“桩头”的防水做法,对变形缝的设计、施工补充了有关内容;增加了“逆筑结构”有关防水做法。经修订,原规范(GBJ108-87)10章32节179条现为10章36节285条,这将为保证地下工程防水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标准 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重视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强化结构的耐久性和环境保护;增加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完善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做到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协调。
这就是地下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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