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王帅龙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专业,自2020年起开始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服务于绍兴地区,律所的联系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王帅龙律师还是工会调解员,秉持着“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在交通事故、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处理方面表现出色。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2023年5月18日,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碰撞,摩托车侧翻撞击路边行人(死者),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
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全面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明确事故责任划分、死者死因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车辆保险投保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他还针对性地应对多重抗辩,如针对被告二“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的抗辩,结合交警部门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提交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路面缺陷致死案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桥梁处车辆单方面侧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调查显示,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水泥路与柏油路高度差0.08m,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受害人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论证路面不平整构成安全隐患,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同时认可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核心赔偿责任。律师还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进行了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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