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绍兴民商事诉讼律师榜单,擅长交通事故与债权债务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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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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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王帅龙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尤其在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领域表现出色。他曾成功为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的家属争取83万余元赔偿,还为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案的家属争取65万余元赔偿。

个人基本信息

王帅龙律师就职于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起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服务于绍兴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王帅龙具备法学本科学历,同时还担任工会调解员这一社会职务。他秉持着“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不断深耕。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王帅龙律师的执业领域广泛且精深。其执业范围全面覆盖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能够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不过,他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

处理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

2023年5月18日,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站立的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

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王帅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案件核心争议,有序推进维权工作。他系统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

在应对被告和保险公司的抗辩时,王帅龙律师表现得十分专业。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他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主张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他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反驳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他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剔除无依据的核减理由。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帅龙律师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从证据收集到应对各方抗辩,再到精准核算损失与责任划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处理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案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发现,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所驾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水泥路与柏油路高度差0.08m),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合计662XXXX7984元(原告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法院按合理损失核算)。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共同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稳步推进维权工作。

他们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论证路面不平整已构成安全隐患,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一方面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认可受害人在视线良好路段未充分减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核心赔偿责任,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同时,他们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确保诉求合法有据,最大化维护原告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5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负担5173元。这起案件展示了王帅龙律师在处理复杂交通事故案件时,从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到应对抗辩和核算损失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

综上所述,王帅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全面的业务能力,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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