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人员妻子抚养费是否可以得到?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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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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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这个社会,每天都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意外事件就是车祸了,通常情况下,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需要负责的人会承担一些费用。那么,交通死亡人员妻子抚养费是否可以得到?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交通死亡人员妻子抚养费是否可以得到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 妻子是否可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索赔的。

二、抚养费

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首先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我国法律对于人身遭到损害被扶养人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符合规定的,是可以得到的。如果大家对于交通死亡人员妻子抚养费是否可以得到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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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两项待遇都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应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所以不属于遗产、子女,其他人员是
第二顺序,如果没有
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
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4,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所有当事人)的析产。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果没有一人符合条件,则单位可以不发放此项待遇。
3、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
第三条上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2)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亲属只要符合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救济费、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何来的抚恤,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单位对非因工死亡家属发放的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丧葬费、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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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恤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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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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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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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费计算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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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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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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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丧命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限定的相关花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命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法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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