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全文诉讼时效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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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全文诉讼时效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总则全文诉讼时效

最新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民法典》总则全文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在文章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并且进行了一些拓展,在针对具体详细的问题时还是要认真的了解问题的关键所在,找到问题的重点所在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相关的细节可以仔细的阅读文章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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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就会产生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结果:即在前后两段时效未届满的期间(从旧时效产生到旧时效届满、从《民法总则》实施到新时效届满)中间还存在一段时效已届满的时间(从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
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因此,不妨赋予请求权人溯及力保护。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请求权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虽然在《民法通则》实施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特定条件下制定的。而从目前情况看,诉讼时效制度已实行30余年,权利人可以也应当知道在诉讼时效内。从其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既尊重了旧法的规定,又使新法溯及适用的结果对不同时效起算日的请求权相对公平,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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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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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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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些特殊主体的当事人资格: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有财产村民小组的当事人资格,认定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2017年《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基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这就直接呼应了居委会、村委会的当事人资格。
2.非法人组织。《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其他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成为当事人)。“其他组织”在民法上通常称作“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在旧《民法通则》中曾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可见,非法人组织既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3.胎儿。《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处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当事人。当然,在日后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文书中如何标注胎儿当事人的身份(毕竟尚无姓名),也是个需要解决的小问题。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而在民事诉讼法上,公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则只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与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民事诉讼,需要设定法定诉讼代理人。2017年《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修改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民法活动中需要监护人,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监护人的确定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是一致的。

1)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7条)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83条)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四)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第188条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改为三年。若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法),而并未丧失民事诉讼法上的权,此时仍然应当受理案件。《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若无被告的抗辩,也不得主动判决原告败诉。必须在被告抗辩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基础上,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五)特别程序相关问题
1.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主体。《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而《民法总则》第24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提出书面申请。可见,《民法总则》将申请主体在原来“利害关系人”基础上又增加了“有关组织”。根据《民法总则》第24条第3款规定,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关系。《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公民,有的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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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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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范围与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38.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39.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40.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  
141.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142.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平均利率超过本意见第139条规定限度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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