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盗窃罪构成对应的数额规定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所以各地对于盗窃罪数额的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
二、盗窃罪构成时金额的起点数额是多少
盗窃罪的金额起点数额并非全国统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通常这就是构成盗窃罪的金额起点。 不过,该解释也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所以在不同地区,盗窃罪构成的金额起点会有所不同。例如,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能会高于一千元,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接近一千元。
三、盗窃罪构成中故意要件具体是什么
盗窃罪的故意要件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即行为人清楚其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且意识到这种行为不被法律允许。比如,明知是他人放置在特定位置的手机仍去窃取。 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希望通过盗窃行为将他人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权利人,将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物进行支配。并且,这种占有不限于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例如,为朋友盗窃财物供其使用,同样构成盗窃罪的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故意,才符合盗窃罪的故意要件。
当探讨盗窃罪构成对应的数额规定是多少时,除了明确数额标准,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盗窃财物数额达到标准但情节轻微,并且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等情形,可能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外,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若你对盗窃罪数额认定、量刑细节以及特殊情形的法律处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