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抵押权怎么补偿
房屋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涉及债务清偿后抵押物的处置及相关权益问题,而非“补偿”。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果抵押房屋被征收,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即征收补偿款等可视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
二、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处分权受限。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屋,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定程序实现抵押权。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若知晓房屋已抵押,购买时需谨慎。若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其购买行为可能无效。同时,在抵押房屋被查封、扣押时,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若抵押房屋被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什么
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对抵押房屋的效力。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屋,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其次,对抵押房屋孳息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再者,对抵押房屋上其他权利的效力。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依相关规定确定受偿顺序。 最后,对抵押房屋所有人的效力。抵押人负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的义务,因过错致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的,应恢复其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当探讨房屋抵押权怎么补偿时,除了了解基本的补偿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房屋抵押权补偿后,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剩余债务该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仍需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另外,若在抵押期间房屋发生了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通常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如果您对房屋抵押权补偿后的债务处理、抵押物毁损的权益保障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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