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王帅龙律师就职于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始踏入律师行业,其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主要服务的地区为绍兴,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凭借多年的努力,王律师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在当地法律界崭露头角,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
教育背景与职称
王帅龙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根基。在不断的实践与学习中,他还获得了工会调解员这一职称,能够以更加多元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这也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不断探索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王帅龙律师始终秉持着“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过程中,他严格遵循这一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尤其在处理交通事故、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这种专业的专注度使得他在这些领域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办案数量与业务格局
执业至今,王帅龙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达五百余件。他的执业领域广泛而精深,全面覆盖了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多个方面,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这种全面的业务覆盖使得他能够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满足不同客户在不同法律事务上的需求。无论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辩护案件,王律师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应对。
处理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件
在2023年5月18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当天,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域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站立的行人,导致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聚焦案件核心争议,有序推进维权工作。他首先全面固化证据,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接着,他针对性地应对多重抗辩。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最后,他精准核算损失与责任划分,明确总损失金额,并依据事故主次责任,主张被告一承担70%责任、被告二承担30%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在此案中,王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抗辩应对,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充分体现了他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处理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案件
2022年12月20日清晨,一起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案件引发关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区域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所驾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后,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稳步推进维权工作。他们首先进行证据固定与梳理,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然后进行核心法律论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路面不平整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同时,他们合理核算诉求,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在这起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和搭档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深入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抗辩应对,成功为受害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其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王帅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定的执业理念,在众多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无论是交通事故案件还是因路面缺陷引发的侵权案件,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应对,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绍兴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未来,相信他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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