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
执业案件与专业方向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担任职务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建设的态度。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保障。
成功案例展示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有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性。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陈俊全律师努力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得缓刑判决。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未实际使用,说明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二,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上考虑了其提出的相关情节,蒙Xx最终获得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获得荣誉与社会认可
陈俊全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这体现了他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方面的贡献,也进一步证明了他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他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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