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他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其拥有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执业经历与案件数量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陈俊全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领域投入了大量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任职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他还担任着多项重要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的相关工作,为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贡献力量。此外,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同时,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着积极作用。
典型案件之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最终说服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
典型案件之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案件。公诉机关最初以涉黑罪名对李某提起公诉,但陈俊全律师通过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他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最终通过有力的辩护,使得案件定性发生转变,李某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结果大大减轻了李某的刑事责任,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
典型案件之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俊全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他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为杨某争取到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在案件辩护过程中,他可能从案件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伤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出了有利于杨某的情节,为其成功辩护奠定了基础。
典型案件之陈某猥亵罪案
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陈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终陈某获得缓刑判决。在辩护过程中,他可能会考虑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向法庭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同时,他也可能会积极与公诉机关和法庭进行沟通,争取对陈某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件之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从案件的起因来看,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争执发生,属于“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他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虽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互相谅解等情节,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合同审查、合规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通过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获得荣誉情况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的荣誉称号。这一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对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的肯定。作为调解员,他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妥善化解监狱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为监狱的管理和改造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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