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高志博律师就职于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3xxxxxxxx344138。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
执业经历与擅长领域
高志博律师执业年限长达十余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起余件。他尤为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职务类犯罪,还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他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除刑事领域外,他还擅长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职位与社会角色
高志博律师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他还是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以及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此外,他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
执业理念与成果
高志博律师秉持“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在10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并到全国各地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民商事案件。他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展现了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一:法院阶段为掩隐罪争取自首情节,成功减少刑期
在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XX、许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家属在法院阶段委托了高志博律师。由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但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漏洞,现场抓获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而卷中显示是电话传唤,应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减少了刑期。
本案中,被告人许XX在2024年7月17日通过招工微信群添加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许XX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取现,非法获利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同时,许XX为赚取人头费将被告人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郝XX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取现,非法获利用于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许XX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郝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X元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获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柏XX、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中,高志博律师担任被告人辛XX的辩护人。20XX年X月XX日至当月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明知上线人员严XX(另案处理)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被告人柏XX联系被告人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经核实,辛XX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李XX、黄XX被诈骗钱款人民币XX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柏XX、辛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XX、柏XX、辛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刘XX、柏XX系自首。
高志博律师等辩护人提出,柏XX、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志博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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