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同时也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领域投入了较多精力且有丰富的实践积累。
擅长领域与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重要经验案件
在其执业过程中,有几起重要案件值得关注。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其辩护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最终获缓刑。这些案件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之后双方人员持械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聚众斗殴罪。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无事生非”辱骂、挑衅韦X等人,双方事前素不相识。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等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说明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不过,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例如,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他可能会参与合同审查、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等工作,为企业的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获得荣誉情况
陈俊全律师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这一荣誉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能力,也反映出他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贡献。作为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可能会参与到监狱内的矛盾调解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帮助解决罪犯之间的纠纷,促进监狱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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