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转型投身法律
王铖律师1972年12月5日出生,他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长达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然而,在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正式从事法律工作。经过多年的知识积累和沉淀,2017年他开始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19年顺利通过,自此正式开启执业律师生涯。这种从职场转型到法律领域的经历,让他不仅拥有了坚实的社会阅历基础,还能将不同行业的经验融入到法律工作中。就像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以更全面的视角去分析问题,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背后的复杂因素。这也体现了他不断进取、勇于挑战自我的精神。
执业开端成绩斐然
2021年,王铖律师开始正式执业,便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他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分析,推动案件发回重审。这一结果绝非偶然,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的解读,找出了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和疑点。到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一成果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能力。同年,他还办结了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这些成绩的取得,不仅是他个人能力的体现,也为他后续的执业生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他在这些案件中可能采用了多种有效的辩护策略,如合理利用证据规则、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等,这些共性的办案策略为他的成功提供了保障。
专注民事获赞有加
2023年,王铖律师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在这个过程中,他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他可能更多地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种对工作的认真态度和专业精神,让他再次获得当事人的赠旗致谢。他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或许会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然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民事案件中,他都能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履职出色再获佳绩
2024年,王铖律师的履职成效显著。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这进一步证明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的优秀能力。每一个不起诉决定的背后,都凝聚着他的辛勤付出和专业智慧。他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可能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同年,他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这深化了他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通过学习党的理论,他能够更好地将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温度、更有担当的法律服务。
持续精进践行使命
2025年,王铖律师持续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他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同年,他光荣成为预备党员,这意味着他将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他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法律实践中始终坚守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在王铖律师承办的众多案件中,“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一案极具代表性。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受理该案后,经王铖律师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体现了王铖律师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对司法解释的精准运用能力,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法律条文的深入分析,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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