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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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人们针对民事纠纷发起诉讼之前,首先的确定管辖的法院,这里就涉及到被告人住所的概念。确定住所在法层面意义重大,涉及到法院的管辖、决定婚姻登记管理和个人工商户债务履行。我国民法典对其有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通过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居所和住所有何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应该有住所。法人作为一种现象,早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候就有了。现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了法人制度。法人已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通用的术语。中国已经确立了法人制度。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和自然人一样,能以一个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活动。作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则该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当法人同时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是指在数个办事机构中处于中枢地位的办事机构,是统率法人业务的机构。根据有关法人登记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住所,属于登记事项。因此这两类法人的住所,应以登记记载为准。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如果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除了自然人,法人也有住所,按照规定,法人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这个标准后,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就可以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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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说的是什么内容,我不清楚所以来找一下专业的答案,希望能找到,谢谢。
[律师回复]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的规定。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本法对连带责任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实现其债权,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主债权人对自己的这项权利是怠于行使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主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主债务不履行的状态持续下去,而是要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状态结束。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债权人也就失去了通过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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