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交通事故与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王帅龙:成功代理多起索赔案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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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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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500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6202010196844 电话:15988212693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办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系柯桥区工会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过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等、曾长时间帮助我区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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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王帅龙律师自2020年起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五百余件。他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其代表性办案经历包括成功为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家属争取83万余元赔偿,以及为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案家属争取65万余元赔偿。
绍兴交通事故与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王帅龙:成功代理多起索赔案

执业基本情况

王帅龙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专业,自2020年开始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所在的律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执业至今,王帅龙律师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其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多个方面,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能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他秉持着“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还是工会调解员。

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案一

2023年5月18日,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死者),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

三原告系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聚焦案件核心争议,有序推进维权工作。他系统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明确事故责任划分、死者死因与交通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投保情况,形成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

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王帅龙律师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主张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他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反驳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他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剔除无依据的核减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尚应赔付18万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

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案二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区域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所驾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水泥路与柏油路高度差0.08m),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原告系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合计662XXXX7984元(原告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法院按合理损失核算)。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共同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稳步推进维权工作。他们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

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论证路面不平整已构成安全隐患,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一方面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认可受害人在视线良好路段未充分减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核心赔偿责任,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他们还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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