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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挑战罪名适用主体
在张X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件中,辩护人徐征提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这一辩护意见。这是对法律条文精准把握的体现。我国刑法对于不同罪名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准确分析当事人是否符合罪名的主体要件至关重要。徐征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找到了案件的一个关键突破口。虽然二审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一意见,但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和运用,为当事人的辩护增加了有力的支撑,也提醒我们在刑事案件中,要时刻关注罪名适用主体的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改变案件走向的细节。
上诉人张X提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且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辩护人也围绕这些点进行辩护。徐征律师从犯罪情节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诉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改判定罪免刑。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全面、深入地分析犯罪情节,包括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故意等因素,对于争取有利的量刑结果是非常有效的。通过对犯罪情节的合理阐述和论证,可以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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