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与案件背景
孟秀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2011年开始执业,还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她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2023年9月,当事人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这是一起团伙盗油案件,2023年3-4月起,多人事先通谋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阅卷锁定辩护突破口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接收案卷并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转账记录等。发现核心矛盾点,一是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二是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三、会见固定无罪辩解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如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到场地时看到的情况、工作期间的联系情况等。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四、提交意见论证主观明知不足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记录、转账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五、跟进补侦强化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6月补查重报后,律师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还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说服力。最终,检察机关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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