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执业背景
黄明律师2023年起在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进入法律行业前,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使他精通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熟悉企业运营管理等核心逻辑。为提升专业能力,他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形成“三师合一”知识体系,能以“财税+法律”双重视角为客户服务。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南充某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方当事人(原告)。20年8月31日,其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该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被告应先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仍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代理该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庭审策略应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称偿付困难,对高额违约金有异议。黄明等律师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与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律师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付款方式和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责任,主张被告违约应担责,并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同时,律师考虑到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标准,诉讼策略重点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工程款本金主张,部分支持违约金诉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因《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且未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判决明确合同履行中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的相关要点,也体现了黄明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把握核心、运用证据规则、合理预判策略等专业能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企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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