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律师专业资质
沈悠悠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拥有本科学历。她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30xxxxxxxxx0794,服务地区为长沙,办公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御12楼。沈律师办案认真负责,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致力于为当事人以最低成本解决最大问题。
二、典型案例详情
本案原告郑某之夫蒋某(已逝)与被告廖某系朋友关系。廖某因经营宁乡县煤矿需要资金,向蒋某借款30万元。蒋某自有20万元,又向李X借款10万元,凑齐30万元借给廖某和宁乡县煤矿。20XX年X月XX日,李X转存10万元给廖某,蒋某转存20万元给廖某,廖某出具借条,注明出借人为郑某,借款人为廖某和宁乡县煤矿,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
后来,原告郑某因需要资金,多次向两被告催还借款,但两被告一直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委托沈悠悠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
三、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廖某、宁乡县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某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法院经核对证据原件及当庭询问证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均予以采信。
四、判决结果与律师荣誉
法院认为,被告廖某、宁乡县煤矿向原告郑某立据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当履行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的请求。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沈悠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她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从业以来,她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了多起成功案例,赢得了广泛的客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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