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黄光杰律师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从2020年开始在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开启自己的专职律师生涯,其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广西百色,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始终坚守“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执业以来处理的案件数量超过千件。
接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年,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入司法程序。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底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并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不过培育过程并不顺利,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柯XX非法获利10920元。此案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其中。
全面梳理案件细节
接手案件后,黄光杰律师迅速开展工作,首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微信息。随后与被告人柯XX进行深入会见,进一步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具体过程以及柯XX的心理状态等。在这个过程中,黄律师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对案件细节的把握至关重要,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情节可能会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不断地分析和研究,黄律师精准地提炼出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找到了有力的依据。
庭审积极合理抗辩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黄光杰律师毫不畏惧,按照之前制定的针对性辩护策略,在法庭上清晰、有力地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他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在与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辩论过程中,黄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对指控及诉求进行了合理抗辩,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他的辩护不仅围绕案件事实,还紧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使得其观点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推动案件公正审理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黄光杰律师不仅在庭审上积极辩护,还积极引导被告人柯XX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这种积极的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推动了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然法院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黄光杰律师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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