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所在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典型刑事辩护成果
在其众多成功的刑事案件中,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陈俊全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调查,为林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使得林某某摆脱了刑事指控。李某涉黑案中,原本被指控涉黑的李某,在陈俊全的努力下,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幅减轻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罚。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俊全为其辩护后获不起诉处理,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让陈某能够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接受法律的改造。
蒙X寻衅滋事罪辩护案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重要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时间不长,持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陈俊全律师在案件中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在争取合理量刑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陈俊全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辩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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