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其所在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执业案件数量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深耕的刑事、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刑事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为其辩护,最终林某某获不起诉结果。李某涉黑案,经他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在他的努力下,杨某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某最终获缓刑。
蒙X寻衅滋事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重要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指出蒙Xx具有多种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了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执业理念坚守
陈俊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认真负责,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其专业的态度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视角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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