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亮眼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上海政法学院在法学教育领域颇具声誉,其严谨的学术氛围和丰富的教学资源,为陈俊全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这段学习经历不仅让他系统地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也培养了他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他日后在法律实务中的出色表现提供了有力的知识支撑。
丰富执业履历
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陈俊全加入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至今已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他的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期间,他深耕刑事、民事领域,承办案件数量超过1000件,其中刑事、民事相关案件成功办理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达70%。他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凭借专业能力为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多元社会职务
身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陈俊全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工作。在刑事专业委员会中,他与同行交流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技巧,共同探讨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在公益委员会里,他热心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他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了校友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成功刑事案例
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审查证据,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他发现案件存在证据链不完整的问题,通过与公诉机关积极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林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林某某得以摆脱刑事诉讼的困扰。
李某涉黑案
李某被控涉黑犯罪,面临着严厉的刑罚。陈俊全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不畏艰难,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他通过走访证人、查阅大量资料,发现指控李某涉黑的证据并不充分。在庭审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技巧,成功地为李某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李某的刑事责任。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杨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陈俊全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发现杨某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他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杨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支持。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杨某恢复了自由。
陈某猥亵罪案
陈某因涉嫌猥亵罪被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通过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发现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庭上,他为陈某进行了罪轻辩护,并建议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陈某缓刑,陈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痛苦。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案件背景
蒙X等七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蒙X等人手持碎砖块,蒙Xx、唐XX、卢Xx等人手持木棍、拖把杆等器械,斗殴造成蒙Xx、韦X等人轻微伤。
辩护策略
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两条重要辩护意见。其一,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二,提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人减轻处罚。其中,蒙Xx、唐XX、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蒙Xx、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或一年六个月,均适用缓刑。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关于罪名认定的意见,但在量刑上,七人获得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努力和成效。
陈俊全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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