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良好的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多年的实务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入的实践,尤其在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占比约70%,展现出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精能力。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他不仅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行业组织。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在刑事专业领域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同时也体现了他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和贡献。此外,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法律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重要经验总结案例
在陈俊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多个成功案例值得一提。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陈律师的努力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无事生非”,辱骂、挑衅他人,且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律师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未如陈律师所辩改为寻衅滋事罪,但在量刑上,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综合能力与行业影响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全面的综合能力。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还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心理支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辩论,以理服人。他在行业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通过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和担任相关职务,积极推动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规范,为行业的进步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时,他在公益领域的工作也体现了他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优秀的专业能力、良好的执业理念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南宁律师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是一位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的优秀律师。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