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信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于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丰富的办案经验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民事领域都有深入的实践。他深耕于刑事领域,专精于此,民事领域也有所涉及,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刑事案件成果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原本复杂的案件经过陈俊全的努力,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律师的辩护下杨某获得了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俊全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蒙X寻衅滋事罪辩护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被告人x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和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缘由在于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他人,属“无事生非”,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等心理,殴打行为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Xx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自首;获得了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按寻衅滋事罪定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按聚众斗殴罪定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律师不仅在刑事案件辩护上表现出色,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他能够深入了解企业的业务需求和运营状况,制定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公益与社会贡献
作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陈俊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在南宁监狱,他致力于化解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为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他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帮助罪犯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责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他也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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