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刘波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现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4年开始执业。他坚持提升自身法律专业水平,不断钻研法律知识。在绵阳担任刑辩委员会委员,有12年刑事辩护经验,主办业务广泛,包括刑事风险识别预防、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等。同时,他也是绵阳、江油婚姻纠纷调解员,太白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自2015年进入新能源企业法律顾问领域,还在江油市人民法院家事纠纷调解及检察院嫌疑人答疑和认罪认罚辩护等方面有诸多实践。
案件背景
在这起离婚诉讼案中,原告张X委托刘波律师代理。原告张X与被告薛X于2010年11月10日相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婚姻观念差异大,被告常以工作忙为由对原告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基础薄弱。2019年10月15日,原告曾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维持婚姻现状,但之后双方关系未好转。
双方主张
原告张X在刘波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理由是婚前恋爱时间短,婚后未建立感情。被告薛X则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自己为原告全心付出,一心想好好过日子,是原告故意回避。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相处较好,但婚后因工作及其他问题产生矛盾。2020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调解后关系仍未改善。法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本案中原、被告近几年关系不和睦,共同生活时间减少,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感情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薛X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刘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代理,为原告在这起离婚诉讼中争取到了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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