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潘登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6321。其服务地区为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新天地商务中心四幢西楼601室。潘登律师深耕于合同领域与债权债务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超200件,债权债务相关案件达100件。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XX公司(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中XXX)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书》,环保XX向中XXX承建工程供应内墙抹灰材料。环保XX按约供货,但中XXX未按约定付款,环保XX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中XXX则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
三、双方诉求与证据
环保XX本诉要求中XXX支付剩余款项2412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和对账单等证据。中XXX辩称所欠货款金额为238520元,扣除押金和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后,认为不应支付利息,因产品有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中XXX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修补费用及损失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中XXX反诉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等。
四、律师代理与案件审理
潘登作为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对于环保XX提供的证据,部分得到中XXX认可,部分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庭审自认及核对情况予以确认。对于中XXX提供的证据,部分因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未被采信。
五、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环保XX已按约供货,中XXX应支付货款。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及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抗辩和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中XXX支付货款23752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中XXX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和反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相应规定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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