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执业背景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自2013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逾10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等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暴力性犯罪等。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擅长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婚姻家庭团队主任,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并且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和私企的法律顾问。
罪名领域实践情况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罪名领域,高志博律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他承办的多起相关案件可以看出,他对该罪名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等都有深入的研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他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如在证据审查、自首情节认定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处理方式。例如在上述两个典型案例中,他都能准确抓住案件的核心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在第一个案例中,他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检察院量刑时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的漏洞;在第二个案例中,他为被告人辛某成功争取到缓刑。
服务模式
高志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秉持着“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对于刑事案件,他会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服务。在侦查阶段,他可能会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会仔细审查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他会认真准备辩护策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同时,他也会注重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及时向他们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让他们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可能的结果。在上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例中,虽然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律师,但他依然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案件完整叙述
本案被告人为许XX和郝XX,他们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了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2日,许XX在李XX的安排下前往上海,于7月23日提供其名下建设银行接收XX转入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储蓄银行,后将该XX万元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2024年7月23日,许XX为赚取人头费XX元,将被告人郝XX介绍给李XX。7月28日,许XX、郝XX前往南京,郝XX于7月31日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后将人民币XX万元全部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案发后,被告人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量刑三年有期徒刑。但家属没有在该阶段委托律师,而是在法院阶段委托了高志博律师。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然而,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存在漏洞。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卷中显示是电话传唤,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成功为被告人减少了刑期。
需要指出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实有争取缓刑的可能。但本案被告人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导致在检察院门口有一些违法过激行为,检察院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这也提醒了家属和当事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至关重要,应快速委托律师,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者争取缓刑。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XX、郝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X元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获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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