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注刑事领域多年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在刑事领域深耕不辍,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种罪名。在这漫长的执业生涯中,他不断积累经验,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他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展现出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还担任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主任等重要职位,是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这些身份和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
独特的办案方法论
在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案件时,高志博律师有着一套独特的办案方法论。他非常注重细节,每一个案件都会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在上述提到的法院阶段接手的掩隐罪案件中,检察院已经做出量刑,一般情况下在法院阶段很难改变结果,但高律师凭借细致入微的阅卷,发现了检察院量刑的漏洞,即未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这充分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高度关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同时,他善于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上,他会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依据。在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时,他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为辛某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此外,他还注重与当事人和家属的沟通。他深知刑事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和名誉,也牵动着整个家庭的心。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他会及时向当事人和家属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解答他们的疑问,给予他们心理上的支持和安慰,让他们能够积极配合案件的办理。
法院阶段争取自首减刑期案件
这是一起具有挑战性的案件。本案家属没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而是在法院阶段才找到了高志博律师。此时,被告人已经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通常情况下,在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
高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被困难吓倒,而是迅速投入工作,仔细查阅卷宗。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但卷宗显示被告人是被电话传唤到案的,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属于自首情节。
高律师抓住了这个检察院量刑的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认定自首情节对量刑的重要影响。在庭审过程中,他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论技巧,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从而对刑期进行了降档处理,为被告人减少了刑期。这个案件也给当事人和家属敲响了警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非常重要的,家属和当事人一定要重视起来,应当在这个阶段就快速委托律师,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者争取缓刑。因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期限限制,且做出量刑结果的期限很短,如果错过这个阶段,可能会给后续的辩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成功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案
在这起案件中,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日至XX日,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其上线人员联系柏XX、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
20XX年X月XX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相城区将辛XX抓获归案;同年X月XX日,柏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指定位置被抓获;同年X月X日,刘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柏XX、辛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XX、柏XX、辛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刘XX、柏XX系自首,各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XX、辛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柏X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志博律师作为辛某的辩护人,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从犯、坦白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在庭审过程中,高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论证了这些辩护观点。他强调,辛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主动参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些情节都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等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定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柏X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辛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高律师成功为辛某争取到了缓刑判决,让辛某能够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法律的改造和教育。
高志博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独特的办案方法论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工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也给无数当事人和家庭带来了希望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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