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申诉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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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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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对于已经产生的结果不满意,而向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处理的过程。法院处理诉讼的时候,经常会受到判决一方的申诉,这是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了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请求。但是具体概念还是相对复杂的。那么,刑事诉讼法申诉的概念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1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若干意见》规定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申诉的概念的具体解答了。刑事诉讼法中是允许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律师、近亲戚等对于判决结果进行申诉的,申诉的具体概念详见于文内的论述。另外,要注意申诉不同于上诉的,两者存在了多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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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一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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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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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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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二)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四)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七)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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