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背景与多元案件积累
蒋顺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自学考试),法学本科学历。自2012年起就职于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她现任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曾是兴义市2019年度“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获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2012-2022年突出贡献奖。执业至今,蒋顺花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家事纠纷、合同及债权纠纷等多个领域。
2023年3月21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安龙县养生谷已建项目前期运营筹备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原告自筹资金开展前期运营筹备工作,若未成为项目实施主体,被告需按实际投资发票及审计结算结果支付前期投入资金。原告委托其控股的乙公司履行筹备工作,累计投入598,605.49元。因原告未成为项目最终实施主体,双方于2023年7月5日完成项目现场移交,但被告以框架协议系意向性文件、无约束力、原告未实际投资等为由,拒不支付相关费用。
接受委托后,蒋顺花律师以“夯实证据链条、厘清合同性质、反驳抗辩理由”为核心思路。她全面核查关键证据,发现协议明确约定了实质性权利义务,并非意向性文件。同时,考虑到案涉项目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判协议可能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提前规划“合同无效仍需折价补偿”的代理思路。
四、应对被告抗辩与司法鉴定程序
针对被告“原告未实际投资”“审计报告系单方委托、不具合法性”的抗辩,蒋顺花律师重点举证,形成完整的资金投入证据链。案件审理中,被告对原告单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蒋顺花律师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巩固了原告审计报告的合法性。
五、庭审辩论与案件结果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案涉框架协议虽无效,但原告已实际投入资金并完成项目移交,被告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前期运营筹备费598,605.49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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