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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积极应诉
本案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河北XX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被告XX公司提供的无缝钢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钱飞律师接受被告XX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分析证据据理力争
在庭审过程中,钱飞律师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和质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伪造质量检验证明书的说法,钱飞律师指出,虽然两份质检证明书中盖章不同,但内容一致,恰恰证明被告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如现场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钱飞律师也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所涉货物是被告提供的,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提出观点成功抗辩
钱飞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的有关规定,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钱飞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成功完成了此次代理工作,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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