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概况:多领域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鲁世超律师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方面,承办案件达10余件,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省高院再审案件基本概况
鲁世超律师曾代理一起复杂的建工纠纷案件。本案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主要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以及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认定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法院予以采信并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判决结果:为委托人减损千万显成效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最终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经其代理,省高院提审后依法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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