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深律师徐征的多元身份与执业成就
徐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自2006年开始在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于泰安地区,联系地址为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他不仅是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还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多个职务。执业以来,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的养殖户杨X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考虑到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上诉与辩护策略
宣判后,张X不服上诉,提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其出具合格证明次数和份数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徐征等提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非伪造变造,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无徇私故意,客观上无舞弊行为。
四、二审判决结果与意义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数量一致,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案例体现了徐征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应对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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