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律师背景情况
徐征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联系地址为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为研究生学历。此外,他还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众多职务。自执业以来,徐征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二、徇私舞弊案件一审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明知辖区内养殖户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仍为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徐征、崔XX提出辩护意见,包括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判决结果
经二审审理,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一致,一审以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张X的公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