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孔伟律师就职于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177255,服务地区为山东济宁,联系地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自2015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相关案件500余件,足见其实务经验之深厚。在这些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30%,他办理了多起使当事人获得免于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结果的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领域,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孔伟律师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执业理念与职位荣誉
孔伟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服务。在行业中,他也获得了诸多认可。2022年5月初,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这表明他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控方面具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2024年,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体现了他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贡献。2024年12月至2027年12月,他还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这进一步说明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公信力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擅长领域
孔伟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其中刑事辩护是他最为专精的领域。除此之外,他还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以及债权债务纠纷等。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中,他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方面,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受害者争取合理的赔偿。对于债权债务纠纷,他也能凭借专业能力,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解决债务纠纷。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案例
在李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XX自2023年4月至案发,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且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同案参与人翟XX与被害人毕XX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孔伟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纳了除判处缓刑外的其他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李XX因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被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起案件体现了孔伟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故意杀人罪辩护案例
在王X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于2025年5月21日晚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与宋XX发生争执后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后逃离现场。王X于次日投案。公诉机关认为王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孔伟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等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孔伟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的能力,能够准确分析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孔伟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专业的执业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刑事辩护等多个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赢得了行业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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