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孔伟律师就职于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177255,服务地区为山东济宁。他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其联系地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孔伟律师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过程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30%,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担任社会职务
2022年5月初,孔伟律师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这一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援助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得到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2024年,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这一荣誉是对他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做出贡献的高度肯定。2024年12月2027年12月,他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这表明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能力和声誉使其能够参与到行政执法监督这一重要工作中,为维护法治秩序贡献力量。
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在李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孔伟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不予采纳,但采纳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王X故意杀人罪案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22时许,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与宋XX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孔伟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这两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孔伟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时,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和荣誉,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等领域,孔伟律师都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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