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深律师徐征的执业风采
徐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自2006年开始在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他服务地区主要为泰安,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从执业至今,徐征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他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界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同时,徐征身兼多职,他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还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在山东省律协、泰安市委市政府等多个法律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都能看到他的身影,他还是泰安市岱岳区人大代表、泰安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在山东省泰安市发生的一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中,徐征律师展现了卓越的辩护能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曾是肥城市XX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的养殖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鉴于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征和崔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包括认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经二审审理,虽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了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结果让张X成功保住了公职,徐征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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