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骗取贷款罪没造成任何损失如何判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便没造成实际损失,但只要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入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为骗取贷款,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形。
若构成骗取贷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二、骗取贷款罪金额如何计算
骗取贷款罪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且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贷款数额计算。实践中,以金融机构发放到行为人指定账户的贷款金额为准,而非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或获利金额计算。若存在多次骗取贷款行为,应累计计算,但已归还部分可扣除。
比如,甲分三次骗取贷款,第一次50万,第二次80万,第三次120万,期间归还30万,那犯罪金额为220万。若部分贷款有有效担保,且金融机构可通过担保实现债权、不会造成损失,该部分金额不计入犯罪金额。判断金额要综合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确保准确认定。
三、骗取贷款罪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咋认定
认定骗取贷款罪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通常从以下方面判断: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骗贷行为,银行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比如,借款人无法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这是最主要的损失认定依据。计算时以贷款到期后,经合理催收仍无法收回的金额为准。
-确定损失时间:一般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节点,此时银行已尽合理催收义务,仍有未收回的贷款,可认定为损失。若立案后又追回部分款项,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
-因果关系:损失必须与骗贷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若银行损失是由其他因素导致,如市场重大变化等,不应计入骗贷造成的损失。
当探讨骗取贷款罪没造成任何损失如何判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如果骗取贷款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然可能面临较重刑罚。另外,对于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行为没造成损失的,法律规定的判罚与个人有所不同。若单位构成此罪,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要是你对骗取贷款罪的量刑细节、单位犯罪的认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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