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赔偿义务机关会有什么样的行为
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并依法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赔偿的受理条件。二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明确赔偿方式项目及数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说明理由。三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协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四是履行赔偿义务,按照决定内容向请求人支付赔偿金或采取其他赔偿方式。五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进行追偿。此外,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请求人对决定不服,请求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吗
赔偿义务机关不一定是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在司法赔偿中,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赔偿义务机关还有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
三、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怎么办
若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您可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此外,您也可直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需注意,申请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充分说明您的赔偿诉求及依据,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当探讨赔偿义务机关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时,除了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在接到赔偿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若发现自身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之处,会主动纠错。同时,赔偿义务机关还需对赔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赔偿款项等及时到位。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等,赔偿义务机关要积极应对。如果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细节、复议流程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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