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37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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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137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后几乎可以解决人民群众的所有纠纷和问题都可以解决,法制化程度不断在增强因此人们在遇到问题是都会选择法律手段来解决,同时《民法典》也有关于违法的处罚,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那《民法典》137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典》条文137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规定。

二、对该项法规的解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送达给相对人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送达给他人即可生效的意思表示。前者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后者如遗嘱、动产的抛弃等。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

(1)以当面交谈、哑语、打电话、打旗语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对话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比如,甲给乙打电话提出要约,乙了解要约内容后,要约生效。

(2)以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为非对话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比如,甲按乙留下的邮箱地址给其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提出了自己的要约,该要约在进入对方系统时(邮件发送成功时)为送达,送达后生效。

也就是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时候比较难确定到达时间,和其他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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