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哪些情况下撤销权消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存在重大误解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以欺诈、威胁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形式都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体现在意思无效、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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