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情破裂并非离婚的唯一标准。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有一些特殊情形,即便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也可离婚。比如,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可办理离婚手续,此不涉及感情是否破裂的审查。再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所以,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判离的关键考量因素,但不是离婚的唯一标准。
二、感情破裂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案件
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如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对方存在家暴、重婚等过错行为的证据等。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先安排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感情破裂,会准予离婚。不过,感情破裂的认定需符合法定情形,例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三、感情破裂是否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感情破裂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若有以上情形,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不过,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当探讨感情破裂是不是离婚的唯一标准时,我们还需了解其他相关要点。虽然感情破裂是常见的离婚理由,但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情形丰富了离婚标准的判定。若你对感情破裂的认定、特殊离婚情形的法律程序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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