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满足主体是本案当事人(通常为被告)、客体是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等条件。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案件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
二、民事诉讼里自认规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自认规则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表示承认后,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则。 在适用范围上,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从法律效果看,对于一方自认的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法院一般应将自认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自认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属于明示;对一方陈述的事实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此为默示。此外,诉讼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若当事人反悔自认,需证明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法院才会准许。
三、民事诉讼里伤残鉴定的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伤残鉴定规则如下: 鉴定启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也可依职权委托。 鉴定机构选择: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鉴定材料提供:当事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 鉴定过程:鉴定人应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必要时可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检查。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需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当我们探讨民事诉讼里管辖权异议具体是什么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一般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可能不被受理。另外,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服时,当事人可以上诉。这一系列流程和规定都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你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管辖权异议相关的难题,或是对其申请流程、裁定上诉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困惑阻碍维权步伐。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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