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不一定有管辖权。一般而言,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不过,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说,在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若涉及产品质量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被侵权人住所地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侵权人住所地的确定需区分主体类型: 1.自然人主体 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优先适用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2.法人/其他组织主体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无主要办事机构的,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上述规则是确定侵权纠纷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及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连接点时亦适用)及相关法律关系主体所在地的核心依据。
三、被侵权人住所地咋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被侵权人住所地的管辖问题,需区分一般与特殊情形: 一、一般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非法定管辖地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见《民诉法解释》第24条)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般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并非法定管辖连接点,除非该住所地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地(如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特殊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作为管辖地 在特定类型侵权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成为管辖依据: 1.信息网络侵权:《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例如,网络诽谤、数据泄露等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2.名誉权/隐私权侵权:实践中,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损害结果直接影响受害人生活地),故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可管辖。 3.产品责任侵权:若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且损害结果发生在被侵权人住所地,该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 结论 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具有管辖权,取决于案件类型:一般侵权不直接适用,但特殊侵权(如信息网络、名誉权侵权)中,若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可管辖。建议结合具体侵权类型,对照上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注:引用法条包括《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诉法解释》第24-25条,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共识。)
当探讨被侵权人住所地该如何进行管辖时,除了基本的管辖规则,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与侵权行为地管辖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两者都有管辖权,但在实际法律程序中可能会涉及优先选择等问题。另外,若被侵权人住所地存在多个地址,如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具体以哪个地址来确定管辖也需要明确。如果您在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方面还有更多疑问,或是遇到了管辖相关的实际难题,别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建议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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