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人员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及总则共犯规则,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的人员包括两类:
1.通谋共同实施诈骗的一般主体: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核心主体)通谋,共同故意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发生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或人身伤亡事故等保险诈骗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依据刑法第25条共犯规定,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2.法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辅助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保险诈骗创造条件的,直接适用刑法第198条第4款,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需明确:共犯成立需具备共同故意(明知他人诈骗仍协作)与共同行为(参与策划、实施或辅助),过失行为不构成共犯。
(注:以上基于现行刑法及司法实践,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二、保险诈骗罪的罪数怎么算
保险诈骗罪的罪数认定需遵循刑法中的罪数理论。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若仅实施单一行为且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以保险诈骗罪一罪论处。
但存在数罪并罚情形,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例如,为骗保故意放火烧毁投保财产,既构成保险诈骗罪,又构成放火罪,应数罪并罚。
若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应从一重罪处断,但法律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依法律规定处理。
三、保险诈骗罪金额是多少
保险诈骗罪的金额认定因犯罪情节不同而有别。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需注意,具体案件中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及量刑。若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达到相应金额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罪名成立会根据金额所处区间量刑,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探讨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人员有哪些时,除了已知的共犯人员类型,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共犯在保险诈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不同,量刑会有怎样的差异,这会根据其参与程度、所起作用等综合判定。另外,若保险诈骗共犯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又会如何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保险诈骗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如果您对保险诈骗罪共犯的量刑、情节认定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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