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票追诉期如何进行认定
发票追诉期通常结合具体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判断。
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方面,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补缴,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涉及发票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按《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20年。
二、发票追诉期认定有哪些具体法律依据
发票追诉涉及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发票追诉期计算在法律上有何明确标准
发票追诉期涉及行政和刑事方面。
行政处罚追诉期,依《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企业少开发票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若在规定追诉期内未发现,不再处罚。
刑事追诉期,依据《刑法》,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不同量刑,对应不同追诉期,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诉期为五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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