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样对非法买卖经营罪作出认定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以下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
行为特征:《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等。如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到二十吨以上等。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怎样对非法支付结算进行认定
认定非法支付结算需结合主体资质、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核心要点如下:
一、主体无合法资质
支付结算属金融特许业务,需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该业务,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即具备非法性前提。
二、行为符合非法支付结算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以下行为属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1.虚构交易类:通过POS机、网络支付接口等,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退款等方式转移资金(如“套现”);
2.账户套现/划转类:为他人提供单位账户套现、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
4.其他情形:如地下钱庄跨境资金转移、非法代收代付等。
需满足“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
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
多次实施或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等。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上述数额5倍以上。
综上,非法支付结算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无资质+实施法定非法行为+情节严重”三个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资金规模及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三、怎样对非法拘禁罪主观方面作出认定
非法拘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时,首先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比如,行为人将他人锁在房间,其应当知道这会限制他人自由行动,就具备主观故意。
其次,要考察行为人的动机。动机多样,如索债、报复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即可。例如,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外,若行为人没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如因误会暂时限制他人行动,在了解情况后及时解除限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总之,判断主观方面关键在于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认知和目的。
当探讨怎样对非法买卖经营罪作出认定时,除了核心认定要点,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非法买卖经营罪认定后,其量刑标准如何确定,这关乎违法者最终承担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边缘性的非法买卖经营行为,是否能严格纳入此罪的范畴也容易引发争议。如果您对非法买卖经营罪的量刑、边缘行为界定等拓展问题存在疑问,或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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