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离婚后谁有权享有探望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情感需要而设立。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此外,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基于情感和伦理因素,通过协商或法院酌定等途径争取一定探望机会,但通常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成长为前提。
二、离婚后探望权行使时间频率如何确定
离婚后探望权行使时间和频率,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双方可基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及自身情况,协商出合适的探望时间和频率,如每周探望一次或每月探望两次等。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包括孩子的年龄和意愿,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父母的居住距离,距离近探望可能更频繁;父母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确保探望具有可操作性。
判决生效后,若出现特殊情况,如孩子升学、父母工作变动等,可再次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时间和频率。
三、离婚后探望权行使方式法律如何规定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探望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裁判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时间较长,可在周末或节假日;看望式探望则是短时间看望子女,如到直接抚养方住处或指定地点见面。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我们探讨离婚后谁有权享有探望权这个问题时,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比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如何确定,这通常需要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另外,若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这些都是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可能遇到的情况。如果你在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或者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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